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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20〕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统筹招商资源,创新招商机制,激发招商活力,提升招商成效,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出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苏州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苏州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2亿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市重要项目引进的主要引荐者和贡献者。

        第三条 项目基本要求。

        (一)百亿级项目。投资总额在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产业项目。

        (二)规模型项目。投资总额在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产业项目。

        (三)创新型项目。

        1.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我市四大先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投资总额在 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前沿型新设或增资的制造业项目。

        2.投资总额在 5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3.经认定估值超过 7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的高成长创新型项目,或市级以上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

        第四条 奖励因素及标准。

        (一)项目综合质量。原则上以申报项目当年到账金额为主要依据,结合项目税收贡献、就业带动、专利获得、技术创新、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标准。

        (二)实际招商贡献。根据招商机构或人员在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百亿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重奖,规模型项目最高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 1%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奖励,创新型项目最高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 3%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奖励。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主体。由各市(区)政府作为申报人,向苏州市政府提交奖励申请。项目所在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向所在市(区)政府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奖励对象发挥作用、建议奖励金额等内容,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时间。各市(区)政府在项目注册后即可申报奖励。

        (三)审核评定。各市(区)政府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苏州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席评审工作机制,对各板块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苏州市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奖励决定。

        第六条 根据申报审核结果,在项目实际到账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 10%以上后分期兑现奖金,最长不超过 5 年,苏州市下达奖励资金至各市(区),由各市(区)兑付到具体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本政策中所提投资总额和实际到账金额均不包括苏州市各级政府投资平台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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