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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20〕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苏州市级,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对企业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专利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或商标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定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企业通过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授权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 2 万元奖励(同族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按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以上国家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取得国际检索并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

        对企业当年度通过马德里体系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 元奖励,每延伸 1 个国家或地区给予 1000 元奖励,每件总奖励不超过 2 万元。国际专利、商标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经费最高 100 万元。

        第五条 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当年度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实施方案,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三)市级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奖励。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报情形时,可暂停奖励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信用审查,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人民法院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资金下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资金。

        第六条 企业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第七条 根据《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奖励资金严格专款专用,执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市级知识产权奖励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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