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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苏科技规〔2019〕341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大学科技园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九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到3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所属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江苏省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2.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4.地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5.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报表制度,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获得认定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按要求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报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机构。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八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把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江苏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对绩效评价优良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江苏省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发挥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培训,总结推广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典型经验,提升全省大学科技园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9日起生效。原《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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