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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担保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苏环办〔2019〕264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绿色发展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奖励的工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我省实施绿色担保奖补政策,对担保机构开展绿色债券担保进行奖励,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进行风险补偿,激励和引导金融资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绿色担保奖补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担保奖补政策支持自2018年9月30日起,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募投项目应位于省内)、我省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供担保的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三、奖补金额

        (一)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担保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的,每只债券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业务,对出现代偿后实际损失金额的30%进行补偿,单只债券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担保奖补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担保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向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将绿色担保奖补汇总表(附件1、3)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奖补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担保机构应提供:(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绿色债券担保奖励申请表(附件2);(4)发债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5)担保绿色债券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2.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应提供:(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4);(4)发债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代偿通知书及履行代偿票据、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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