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聚力推动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系列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开展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自贸区高企)认定和奖励工作,并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自贸区高企是指自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成立之日(2019年9月1日)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注册或新增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面向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对相关产业发展起到较好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自贸区高企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要求。
第四条 自贸区高企遴选工作主要参考如下指标:
(一) 技术水平及行业地位;
(二)年度销售收入;
(三)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四)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五)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六)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审议,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自贸区高企,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奖励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别优秀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三年。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自贸区高企,优先申报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享受相关政策。企业同时享受自贸区高企和园区高企培育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兑现。
第七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各招商部门和功能区负责企业推荐;
(二)园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经营、税务数据,进行奖励资金核算;
(三)园区科信局负责推荐名单汇总,报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认定名单,并对认定企业进行奖励资金兑现;
(四)园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应规范资金使用,并配合有关部门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园区科信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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