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贸易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坚定不移推进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塑造“园区服务”的国际美誉度,提升国际竞争和合作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且在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 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 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 申报企业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二条 申报企业须填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苏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统计平台。
第三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资金扶持,已获上级资金扶持的适当予以扣减;同一合同或项目同时获得园区其它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四条 重大项目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经营奖励。服务贸易企业在申报年度经认定的服务出口收汇额同比增幅超过20%及以上,或收汇额超过1000万美元,按增加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用房补贴。扩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给予新增面积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财富》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后在园区新设立的、从事服务贸易或共享服务的独立法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品牌奖励。获得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性机构评选的服务出口品牌企业、国际服务外包等荣誉累计五次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省级部门或国内知名商业咨询机构评选的奖励10万元;部级或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全国性机构评选的奖励20万元;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等知名国际机构评选的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高峰论坛、对接交流会等市场拓展活动的,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符合国家、省级《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的重要技术进口,按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3.营业执照,近两年企业审计报告,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其他纳税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花名册;
4.服务贸易出口业务相关的合同、外汇申报单及银行水单,新设企业提供注册文件及母公司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荣誉、认定文件、出境文件及现场照片、进口合同及付汇凭证等)。
第十三条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经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停业停产、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后一年内,企业应配合进行资金绩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财务报表、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