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通知
相关公示
2022-12-01
2020-03-16
2019-03-15
2019-02-19
2018-12-03
2018-12-03
2018-11-28
2018-10-24
2018-03-26
2018-02-05
2018-01-29
2017-11-24
2017-07-18
2017-02-16
2017-02-06
2016-12-01
2016-01-11
2016-01-08
2015-12-25
2015-11-26
2015-10-28
2015-08-26
2015-08-10
2015-04-09
2015-01-27
2014-02-20
2014-01-08
2013-04-17
2012-12-24
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