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21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补充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止,在苏州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相关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开展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申报。
2016年补充申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可以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6]122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申报材料
  1、补充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必须符合财税[2016]122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除业务领域范围外,须符合财税〔2014〕59号第二条规定要求;
  2、补充申报材料数据:2015年度相关数据;
  3、补充申报时间: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10日;
  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3);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经审计的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2015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4),企业2015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7)2015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加盖企业公章);
  (8)其它佐证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等。
(二)申报流程
  1.第一步:点击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 )——企业服务平台——用户登录——业务征集——2016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申报。
  2.第二步:提交材料(纸质材料+电子档)。企业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四份,蓝色封面)以及全套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压缩成一个pdf文件)交到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17年4月10日

二、2017年度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4]59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财税[2016]122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除业务领域范围外,须符合财税〔2014〕59号第二条规定要求。
  2017年申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22号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申报材料
  1、申报时间:2017年4月1日-2017年9月22日;
  2、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3);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经审计的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2016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4),企业2016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7)2016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加盖企业公章);
(8)其它佐证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等。
(二)申报流程
  1.第一步:企业预报名。点击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 )——企业服务平台——用户登录——业务征集——2017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
  2.第二步:材料预审核。企业根据“二、申报材料”要求准备好全套纸质材料,赴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电话预约,预约电话:67068045/67068046。
  3.第三步:最终提交材料(纸质材料+电子档)。企业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四份,蓝色封面)以及全套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压缩成一个pdf文件)交到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17年9月22日

三、联系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热线   67068000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沈璟文67068045  张彦67068046  殷俊67068005
  园区科信局      邹和成66681681
  园区经发委      张凡珏66681053

附件:
  1.《关于转发<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217号)
  2.《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4.《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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