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十四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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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号,以下简称4号文),省商务厅决定开展第十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类型
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两类。
三、申报标准及申报材料
认定标准请见《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1年版)》(附件1),申报材料请见附件2、附件3。
注: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
四、申报流程
1、系统填报: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 选择“关于开展第十四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打包后压缩上传。电子材料与纸质版一致。
2、书面材料提交:申报企业填写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提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纸质材料中必须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未按要求装订和打印索引页的将不接收)
五、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4008696086
业务咨询电话:
园区企服中心
热 线67068000
二 处67068014
自贸综合协调局 66680923、66680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