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开展2014年度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现将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4)。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数据以2013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申请企业向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递交《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附1)等认定申请材料,胶装,一式一份,及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含认定函电子版);
  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集中进行材料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园区经发局;
  3、园区经发局对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审查,直接出具认定函(附件2);
  4、需向外省、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园区经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苏州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经审核后出具认定函(附件3);
  5、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在主页(http://sme.sipac.gov.cn/)通知公告上定期发布认定结果,经认定的企业请在网站通知后,及时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认定函。
  四、申请材料
  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关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从业人员数以2013年12月公积金缴费清册为准(需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确认)】。(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五、认定时效
  认定函有效期为1年(即认定年度当期生效至下一年度同期废止),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进行认定。特别说明:认定函尚在有效期期内的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六、联系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咨询
   热线:67068000
  窗口电话:67068032
  陆明康 67068007 lumk@sipac.gov.cn
  园区经发局
  联系人:欧阳易 666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