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您找到760条结果
  •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长期专注于企业擅长的领域,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为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占据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巩固和提升其全球地位,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培育与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单项冠军企业的巩固提升,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也要重视发现和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引导和支持其创新发展为名副其实的单项冠军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筛选并公布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与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巩固和提升企业全球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进一步跃升,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二、主要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一)示范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2),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遴选并推荐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论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         (三)培育提升         公布的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发展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四)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育企业在落实完成《培育发展方案》各项任务、自评达到示范企业要求后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企业须填写《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撤销相关公告,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培育企业,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两类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分析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两类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总结归纳世界其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学习交流。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地方对两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推广典型经验。

  • 【国家级】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引导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   (一)发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优势,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等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筛选,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整理、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动向,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信贷政策。   三、坚持分类施策,加大精准支持   (五)明确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等领域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六)注重分业指导,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对拥有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产品的企业,要积极跟踪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支持。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做好金融服务。对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资产状况良好、符合规范(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搞“一刀切”,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继续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企业兼并重组。   (七)压缩相关贷款,促进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未依法取得合规手续的新增产能和落后产能,要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四、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增贷、稳贷、压贷等针对性措施。要积极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对银行服务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逐渐实现由主要提供信贷单一产品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适合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和排污权、商标权、碳排放权及政府采购订单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双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十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五)积极推动纳入产融信息对接平台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培训,对企业利用新三板、战略新兴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要加强辅导,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   (十七)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提高违约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参加,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沟通银企信息对接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特殊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驻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抓紧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组织清单内企业与区域内金融机构开展信息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项目开展。   (二十)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且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推荐单位负责审核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报送的重大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并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融资信息对接项目的跟踪、分析、评估。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将银企对接成果及成功经验做法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苏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达成“十三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综合碳排放考核任务的实际情况,将自2016年起对园区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法         1、考核对象:         (1)重点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上一年度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2)自愿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年耗能3000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         2、考核内容为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情况。         3、考核方法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指标和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参见附件《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0分)、完成(80-90分)、未完成(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体育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体育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体育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   (五)会同省体育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六)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市县项目申报和初审;   (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等;   (七)督促并指导市县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八)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体育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主要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包括:   (一)体育健身健康服务;   (二)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   (六)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   (七)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   (八)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体育产业项目,根据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数的30%。直接服务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扶持比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体育工程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四)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省级规定的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含1年)。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根据各地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立并下达各省辖市和部分独立申报的县(市)申报项目控制数。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市、县(市)体育部门申报项目。省直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各省辖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经费下达。   形式审查: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评审: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公示:根据会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体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向所在地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直项目直接报送省体育局,各省辖市应将全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每年将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意。   对已完工及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日起实施,《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4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16年2月3日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141 142143144145 >> 末页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