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身需求,在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园区科技局、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王韵67068031wyun@sipac.gov.cn

园区科技局:         李江66680915lij@sipac.gov.cn

 

申报流程(仅供参考):

1、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并报园区科技局、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2、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3、企业凭《进口物资确认函》以及进口设备名称、购置合同到海关减免税窗口办理免税。

4、如《确认函》出具时间较长,牵头单位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会先发给企业一个《受理函》。企业到海关凭《受理函》及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放行手续,待《确认函》下来以后再去办理退税(即先缴后退)。

具体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附件3《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附件:

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

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免税申请文件有关要求

   3.《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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