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更新苏州工业园区尖峰企业、高原企业名单的情况公示

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重点企业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苏园经〔2024〕29号)规定,经发委对制造业重点企业库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及更新,现将情况公示。

审核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造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高原产业”重点企业入库。

  (一)    纳入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

  (二)  企业项目列入上年度四级(省、市、园区、功能区级)重点项目;

  (三)    上年度纳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

  (四)    获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要荣誉(至2023年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原产业”重点企业,直接认定为“尖峰企业”入库:

  (一)上年度产值规模达到8亿元;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营收占比达到8%以上且年度产值规模达到2亿元;

  (三)企业项目列入上年度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

  (四)上年度纳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

  (五)获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要荣誉(至2023年底)。

查看方式:

  企业可登录经济大脑(https://qytt.sipac.gov.cn/),点击“我的企业”,在“我的企业”-“企业画像”-“企业概况”-“资质标签”中查看本企业认定结果(符合认定条件会新增对应认定级别标签,否则无变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期: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7日

  公示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受理电话:66681044(经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