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开展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区内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2017)115号)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苏科政发(2018)75号)规定,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以及江苏省科技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55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1. 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园区内企业注册时,请注意:
(1)企业注册地应选择“吴中区(含苏州工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并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并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2. 企业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登录“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封面原件(必须为红章原件),填写完成后提交到“苏州工业园区”进行线上审核。
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线上申报,最后一批在线提交的截止日期:2020年9月20日。
3、审查和公示
园区科技部门在线进行审查工作,原则上每月完成不少于一批次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公告,办理批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批。
公示通过的企业可取得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二、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打分可参考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6、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心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政策支持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
四、重要说明
1、请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评价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特别是拟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若符合评价条件,务必在当年同时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评价工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撤销登记编号,统一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咨询电话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 67068000
朱利锋 67068006、姚 飞 67068017、沈璟文67068045
吴洵蕙 67068040、高嘉昌67068020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殷 俊 66681658
黄婉婷17372732272
附件:
1.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 《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申报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