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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进一步简化投资总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下称限上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流程。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限上鼓励类项目不再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的形式确认,改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简化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二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备案核准和审批手续后,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改)》(以下简称《产业目录》)鼓励类范围,且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项目单位需要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栏)、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注明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各直属海关对照《产业目录》进行审核,针对限上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进行确认。
三是规定了办理限上鼓励类项目减免税所需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办理流程以及需要向主管直属海关报告和重新办理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的几种情形。
为了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主动做好企业服务,现将有关要求整理如下:
一、适用新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2018年1月1日后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进口自用设备(用于技术改造),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由海关直接受理并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进口自用设备(参考附件2),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发改委不再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海关):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备案证明或核准批复文件;
4、进口设备清单;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及要求请参考附件1,具体要求可咨询海关受理窗口(服务热线12360)。
二、适用原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如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用于技术改造),通知项目单位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向所在地发改、经信或企业服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市经信委转报省经信委、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回复审核意见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项目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
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1、项目申请报告;
2、进口设备清单;
3、已交税款担保凭证;
4、中标通知书;
5、业务征集系统上传汇总信息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 )——登录——企业登录——业务征集——关于限上内资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减免税办理程序调整的通知——点击通知右侧【报名】进行报名——下载模板填报相关信息——将汇总信息表上传——提交。
以上材料(1-4)一式四份,2018年3月6日前提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7号窗口;材料5汇总信息表仅在网上提交。
联系人:周慷 联系电话:67068054 13915566931
服务热线:67068000 技术支持:400-8696-086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