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科信局、苏州高新区发改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并对入选企业进行奖励。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范围
1、政府治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生服务及产业转型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2、苏州市发改委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入库企业。
二、奖励方式及来源
对入选的“2017年度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为苏州市2017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2016年1月1日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经进入苏州市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并通过大数据企业评估;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6、大数据相关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7、企业在大数据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具备基本的大数据业务人力资源保障条件;
8、实施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相关业务合同二份以上(2017年),大数据业务占合同标的50%以上(申报企业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2016-2017年内同一企业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次序编写,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主体申报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形式,申报企业根据附件要求做好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电子版),向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发改部门申报。
(二)初审
各区发改、财政部门做好申报组织、辅导和材料初审工作:
1、做好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指导申报企业进行文本材料准备;
3、请各区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4、汇总企业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苏州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复核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复核一律不通过,不再补充材料。
(四)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评定“2017年度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五)公示
通过专家评审的“2017年度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将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奖励
对入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2017年度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公布,并给予资金奖励。
六、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
电话:68616945; 邮箱:fgwgycsz@
市财政局经建处
电话:68616781; 邮箱:czjjjc@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