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征集企业3C认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求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为规范企业经营及生产,避免产品上市后遇到因未进行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而被处罚等问题,请从事以上委托生产或被委托生产工作的企业,于9月10日前,回复以下表格至wyun@sipac.gov。中心将邀请苏州质监局园区分局相关业务负责人,为各位宣讲相关规定及认证办法。
 

 

企业名称

从事相关业务及

认证需求描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具体规定请参考附件。

联系人:王韵67068027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