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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创投机构)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合作创投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概况
(一)引导基金是园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
(二)本次合作方式为参股创投企业。
二、参股创投企业设立的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注于上述行业领域投资的创投企业优先合作;
(三)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园区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规模的20%。承诺投资园区初创期创业企业比例高的创投企业优先合作;
(四)基金在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企业(基金);
(三)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的申请人优先合作。
二、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一式八份,报送至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A1F;邮编:215123;联系人:高昀、秦宏弘;联系电话:0512-67068014、67068008)。报送时请同时提交电子版,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须保持一致。
三、评审程序
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公示后,确定入选合作创投机构。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创投机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申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三)申请人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请按照A4纸张格式准备申报材料(可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相关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