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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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关于园区居家观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确保居家观察工作落实到位,现对居家观察工作要求做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重点区域来苏人员

        1. 居家观察对象:所有从(经)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园区人员。疫情重点地区以苏州市公布范围为准,实时动态调整。

        2. 居家观察责任主体: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红线内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各街道(社工委)负责对居民小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企业和集宿区物业服务管理主体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红线外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管理,所辖街道(社工委)负责指导督查。

        3. 居家观察起止时间:以居家观察人员入住园区居家观察点当日计,观察时间为14天。

        4. 居家观察场所: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自有房屋、租住房屋、集宿区等。

        5. 居家观察管理工作内容

        (1)宣传引导

        社区居委会对居家观察工作的流程和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2)人员摸排

        社区工作人员主动开展排摸,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需居家观察人员。

        (3)登记告知

        社区工作人员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发放《居家观察告知书》

        (4)挂牌管理

        社区居委会对居家观察人员一律实施“红牌”管理,通过贴封条、电子封条等方式强化居家管理,如有违反居家管理规定,经核实后送集中观察点观察,不配合集中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卫生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5)健康监测

        社区工作人员每日对居家观察人员体温登记两次,关注其身体状况,如出现体温异常等情况,及时联系相应区域的救护车送发热门诊,同时不定时实施体温抽测。

        (6)相关服务

        社区工作人员对居家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服务,相关费用由居家观察人员自行承担。

        (7)外出规定

        居家观察人员如有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提前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经所在街道(社工委)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时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电话随访,跟进掌握相关情况。

        (8)解除观察

        观察期结束无异常后,社区居委会出具《解除隔离通知单》,按相关流程发放《园区通行证》,进行摘牌。

        6. 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和物业服务公司对居住在红线内的集宿区和进行居家观察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参照街道(社工委)对居家观察的要求实施。

        二、疫情非重点地区返苏企业员工

        1. 居家观察相关要求:观察时间为7日,形式为在社区登记报备后自行居家观察,观察期满后,按相关流程至社区申领《园区通行证》;在企业(或单位)红线内集宿区观察的,观察期满后,按相关流程至所在功能区申领《园区通行证》。

        2. 在酒店等场所自主观察的企业员工,观察期满后,由所居住酒店等场所或所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居住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指定社区居委会予以核查后发放《通行证》。

        三、通行证办理办法

        见附件《园区通行证办理使用说明》。

        附件:《园区通行证办理使用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13日

        附件:

园区通行证使用说明

        一、申领条件及发放要求

        1. 申领流程

        (1)疫情重点地区返苏人员

        ①居家观察人员:按要求完成居家观察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发放《园区通行证》        

        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凭《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领《园区通行证》

        ③在企业(或单位)红线内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按要求完成居家观察后,由该集宿区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发放《园区通行证》。

        (2)非疫情重点地区返苏企业员工

        ①在居民小区、企业(或单位)红线外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按要求完成7日居家观察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发放《园区通行证》。

        ②在酒店等场所自主观察的企业员工,观察期满后,由所居住酒店等场所或所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居住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指定社区居委会予以核查后发放《通行证》。

        ③在企业(或单位)红线内的集宿区居家观察人员,按要求完成居家观察后,由该集宿区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发放《园区通行证》。

        (3)未离苏人员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社区居委会申领《园区通行证》。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具备一项即可):

        宾馆、酒店出具的住店、离店证明;

        通信运营商反馈的漫游地查询记录;

        其他足以证明其未离苏情况的资料。

        2. 发证要求

        (1)发证单位对发放的通行证进行人工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发放的通行证,社区要进行登记造册,内容涵盖申领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申领时间、证件编号、签发人等要素,领取人领取时要签收。

        (3)为使编号工作有序,便于管理、登记,特对功能区、各街道(社工委)进行编码如下:01、高贸区,02、科教创新区,03、旅游度假区,04、金鸡湖商务区,05、娄葑街道,06、斜塘街道,07、唯亭街道,08、胜浦街道,09、湖西社工委,10、湖东社工委,11、东沙湖社工委,12、月亮湾社工委。编号统一为9位数,前2位为功能区、街道{社工委}分配编码,中间2位为各街道社工委下设社区编码(自编,并以街道(社工委)为单位将清单报送至防控组指挥部),后5位为领取按序编码。如:娄葑某社区编码为01的社区第一张发放的证为:050100001,以此类推。如社区在编号管理上有需要,也可对社区内各小区进行编码,进一步细化,指挥部层面对此不作要求。

        二、使用范围

        本通行证可供持证人在园区内进行的复工、复学、求职、租房、卡口通行、入住酒店等方面作为证明使用。

        三、使用须知

        1. 本通行证必须与使用者身份证同时使用方可生效。

        2. 通行证遗失后,可至发证单位申请补办。

        3. 如有留档需要,使用单位可以将本证明复印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本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