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游戏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游戏企业,对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分级分类支持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游戏企业,是指在园区开展游戏相关业务,在全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须在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条 入库企业将作为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在政策资金、争先创优、场景开放、展览交流、人才鼓励、金融支持等方面获得优先发展机会。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近两年获得国际、国家级游戏行业重要荣誉奖项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入库。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评审认定入库:
(一)主营业务为游戏相关业务,且申报年度上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及以上;
(二)作为研发单位或运营单位,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版号1个及以上;
(三)尚未达到以上两条标准,但研发或运营的游戏产品业内认可度高,用户喜爱度高(须提供相应证明)。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
(四)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组织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发文通过。
第九条 入库材料
(一)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提供荣誉奖项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评审认定的企业,提供:
1. 重点游戏企业入库申请表;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3. 其他必要材料,如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复印件、行业认可度证明材料、用户喜爱度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每年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积极开展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自纠,上报游戏产品研发、运营、销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报备,核验后,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将从企业库中退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