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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台“违反改作风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七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公务消费因公出访公务接待
会议活动公务用车一般性支出
改进调查研究、减少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廉洁从政(从业)等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领导干部违反公务消费、因公出访、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用车等方面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和中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等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出现七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这七个方面包括:
在公务消费方面,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请客送礼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在因公出访方面,违反计划报批、审核等规定出访或在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组团规模,增加随行人员的;在国(境)外超时、绕道或变相公款旅游的;出访经费开支、交通工具等方面超标准的。
在公务接待方面,违反规定擅自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的;违反规定在非定点接待宾馆安排住宿的;超标准用餐、住宿的;违反禁酒令规定的。
在会议活动方面,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或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纪念品或会议期间宴请与会人员的;违反规定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召开会议的。
在公务用车方面,违反《苏州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出现11种问责情形的。
在一般性支出方面,违反中央和省、市节庆活动管理办法或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上述活动,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剪彩的;违反规定搞楼堂馆所建设的。
在改进调查研究、减少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违纪违规的,或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
《办法》明确,进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