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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法官说一:高管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摘要:王某自2009年开始在园区某金属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并主持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011年,王某妻子吴某以控股股东身份参与设立某贸易公司,并任该贸易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职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和隐瞒手段,在明知金属公司可与原料商直接交易进行采购的情况下,却选择通过其妻子经营的贸易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由贸易公司向原料商采购,再供货给金属公司的方式进行交易,导致金属公司原料采购增加中间环节,增加采购成本。两种采购模式价差达数十万元。金属公司认为其企业利益受到公司高管不当侵害,应由王某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被任命为原告公司总经理,其应按照公司授权,即按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负责经营事务,同时也应承担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即应正当行使公司的经营权。王某与其妻子经营的贸易公司间构成关联关系,王某在经营金属公司期间,利用上述交易模式,人为造成金属公司采购成本大幅增加,利润相应减少。诉讼中,王某无法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与相应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从商业判断角度是真诚确信所采取的交易模式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并且已经正当履行职责,尽到了其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对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金属公司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广泛的权力,尤其是具有公司经营管理之权,其行为对公司有较强的影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分别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法律明令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违反,将面临相应法律制裁。同时,公司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就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高管亲属配偶人员关联交易披露职责和审核要求等内容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