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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QQ付款信息 公司损失15万元

    近日,上海公司以传真的形式向苏州工业园区某公司订购合计150716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后,上海公司依约向苏州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货物后的某日,苏州公司的财务吴某在公司上网时,收到了“上海公司财务刘某”从QQ上传来的一张公函的扫描件,该公函称上海公司变更了付款账号,要求苏州公司将款项付至其他账户,该公函上加盖了上海公司“公章”。吴某轻信了该信息,向其他账户上打入结欠上海公司的货款150716元。苏州公司被上海公司要求付款时,才知被骗。上海公司认为苏州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项,苏州公司认为已根据上海公司的指示支付了款项,故拒绝付款,上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支付150716元。
    法院认为,苏州公司提交的加盖上海公司公章的付款指示为复印件,其未能提交原件予以佐证,同时亦未能通过QQ当庭演示或者其他方式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上海公司对该份公函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所以法院未对该证据未采纳。同时,上海公司亦未能就其向其他账户支付150716元系按照上海公司指示所为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苏州公司认为关于其向其他账户支付150716元款系按照伤害指示付款的理由不成立,该150716元的付款不能构成对上海公司的有效付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货款150716元。
    现实中,骗子往往通过科技手段盗取公司财务人员的网上聊天账号,利用公司财务付款的漏洞,骗取公司的财产,如公司稍有疏忽大意将造成财产损失。法官表示,为避免骗子趁“漏洞”而入,公司要规范付款流程,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约定付款账号;在接收到网上传来的变更付款账号的信息时,务必通过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和对方确认信息真假;对公司的财务人员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手段;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严格付款条件、完善付款审批流程等,从制度的角度夯实财务安全基础。

编辑 王虎
2015年7月22日
校对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