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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法官说(6):定豪车反悔难获退款

  案情摘要:上海客户张某与园区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达成购车意向,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车款230万元,其中预付款50万元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付清,同时,根据客户需求,双方对定制汽车的内外饰颜色、配置等进行了约定。后,张某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后续履行中,张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并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胁迫交易行为,遂与之交涉,要求退还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车辆已按客户要求定制,拒绝退订,并要求张某支付剩余预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20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均有审慎注意的义务,一旦约定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张某提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消费行为,但并未举证证明。张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系卖方未及时将合同文本盖章交付买方,在此汽车销售公司确实存在不当,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内容明确,该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亦不足以构成所谓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张某通过诉讼表达了明确的退订车辆、不再履行的意愿,但其合同义务系金钱债务,不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法定情形,所以并不能依据其单方意愿停止合同的履行。张某作为购车人,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拒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由于买卖所涉的高级轿车已按客户要求定制生产,故守约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方的张某无权行使解除权,亦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法院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各类情形。在商品买卖中,除非一方存在过错或者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类高档奢侈消费品买卖交易日益增多,同时此类消费行为中往往伴随特定的个性化定制要求。由于交易对象价格昂贵,同时作为定制产品一旦交易失败,也往往无法保值向第三方出售,所以消费者和商家更应该谨慎交易,严格履约。本案中,作为出卖商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合同签订后却拒绝交付对方合同文本的不当行为,有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应予避免;同时,在销售商未侵害购买者实际权益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即使销售商同意解除,也可以就定制费、转卖损失等高额费用要求消费者进行赔偿。所以,消费者应理性购物,特别注意合同中相关约定,谨慎决定交易内容,避免因决策冲动和审核大意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