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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法官说(10):公司陷僵局可予解散

案情摘要:
  周某为园区某汽车修理公司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30%。自2009以来,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周某认为,其作为公司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亦无法正常运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故诉至园区法院,请求解散该汽修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汽车修理公司已持续6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而且周某的股东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可能遭受损失,股东之间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之人合性基础已完全丧失,股东之僵局已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上之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周某作为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基础,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势必会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巨大障碍,最终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当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无法通过股东会等法定形式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亦不能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公司减资等其他形式化解矛盾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