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苏州市市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贴息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在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使用银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使用专业担保公司为科技贷款进行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贴息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五条 贴息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给予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
重点支持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市级“瞪羚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首次申报企业。
对于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市级“瞪羚计划”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其它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贴息项目的申请与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相关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科技局;
(二)各区科技局统一接收项目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递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科规〔2013〕9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