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全市服务贸易集聚和创新发展水平,培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作为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牵头具体进行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的组织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是指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发展的区域,包括独立规划开发的区域、商务楼宇、“退二进三”的工业厂房、保护性开发的老建筑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该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边界清晰、主业突出、功能完善、发展导向清晰的试点园区发展规划;
(二)园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全部或部分相关的公共服务;
(三)园区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
(四)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试点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对“退二进三”的工业厂房、保护性开发的老建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试点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第五条 不同形态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除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文化创意类:能够为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必要基础硬件环境保障;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且拥有注册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1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20%以上。
(二)科技软件类:具有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业特色鲜明,注册科技软件类企业2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占进驻企业数比重达到20%。
(三)国际运输类:依托港口、空港、站场等交通枢纽或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运输、装卸、仓储、货代、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并具备金融服务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园内注册物流企业1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拥有较为完善的物流信息网。
(四)休闲旅游类:具备旅游、观光、休闲、商贸、餐饮服务能力,园内注册文化旅游服务贸易及配套企业15家以上,年服务贸易收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知识产权类: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应用等功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和高效的管理体制,以促进企业不断自主创新,入住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收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 申报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申请报告;
(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试点园区现状、发展规划及配套基础设施情况;
(四)试点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试点园区入驻企业目录和重点服务贸易企业基本情况;
(六)入驻服务贸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市商务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八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平台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服务贸易类资金扶持项目。
第九条 对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实行动态检查和考评制度。考评不合格的试点园区,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应每年向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提交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情况报告,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部门。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各地区要认真参照本办法标准和要求,结合辖区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发展条件,以规划引领,突出功能分区、资源集约和平台建设,争取创建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增强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潜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