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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技规〔2018〕360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科技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主要支持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一)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重点加强产业前瞻性技术研发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

        (二)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加强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和前瞻性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引领和支撑现代农业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重点加强社会公益类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大力推进社会发展重大科技示范,提升科技惠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评审(咨询)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课题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课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双重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指南及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编制发布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经会省财政厅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3~5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且项目及各课题分别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申报项目(课题)。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课题)实施。

        第十五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鼓励跨地区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下设课题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参与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课题)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  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进行评审(论证)。专家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正式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省科技项目合同;项目下设课题的,由省科技厅、课题主管部门与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另行签订课题合同。合同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课题)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属于课题合同调整的,还须事先得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项目(课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课题)申报书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相关主体,省科技厅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省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课题)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课题)的顺利实施。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围绕项目(课题)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课题)参加单位、除项目(课题)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其中属项目下设课题的,还应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课题)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其中属项目下设课题的,还应同时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课题),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点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在项目(课题)实施期内只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年度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课题)执行情况信息表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课题)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并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省拨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及下设课题一般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在项目实施中期,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分年度拨款建议,另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七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以合同为主要依据,由专业机构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课题)验收重点评价形成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其中属项目下设课题的,还应同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课题)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按照先课题后项目的顺序,在所有课题完成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课题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前,须先行征求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意,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同意课题验收的函。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 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苏科技规〔2016〕132号)执行。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审计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全部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执行回避等制度。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方式,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七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课题)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课题)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课题)验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经专家组评价,属合同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等指标只作为验收考核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课题),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涉及课题申请终止的,还须事先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课题)验收程序的,由地方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一)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超过合同约定的项目(课题)实施期2年以上,仍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课题)验收的;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课题)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终止或撤销项目(课题)、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的,由省科技厅对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课题)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课题),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对项目(课题)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将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在该研究方向上仍有重大探索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实施期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已开展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以及新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经组织专家评议,确认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课题)合同,另行约定项目(课题)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如实完成科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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