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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

苏知发〔2025〕42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为有效拓展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中的应用场景,积极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模式,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和产业化水平,根据《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提升高校专利转化运用效益若干措施的通知》部署要求,现就开展我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主体

        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重点面向拥有专利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鼓励创新能力突出、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效应明显的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在运行模式、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取得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模式

        高校院所在使用单位所有的专利权投资入股企业,特别是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时,可以选择不立即获取企业股权(含股份、股权、份额,以下统称股权),而是与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获取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企业股权的选择权,待专利成果完成产品化验证或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时,根据认股权协议约定获取相应股权,以分享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收益,有效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的过程中,高校院所应当与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高校院所与企业完成认股权协议签署后,可以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认股权登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认股权的持有主体、持股数量、行权条件等关键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推动专利技术加快实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高校院所可以将相关专利权部分赋予企业,与企业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企业在专利权期限内的长期使用权,待满足行权条件后,再将专利转让至企业。

        (二)强化“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管理服务

        高校院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设,探索建立“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细则,着力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高校院所的服务对接,主动开展政策咨询、需求对接、交易签约等服务,为高校院所提供交易和行权保障,确保高校院所合规免责交易。高校院所应当积极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对接,依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持续开展估值跟踪、行权转让等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建立“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有关政策问题,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级知识产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和推进,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健全完善服务体系,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认股权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措施,打通专利转化运用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通道。

        高校院所在行权获取企业股权后,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专利发明人等科研人员(团队)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团队)可以参照高校院所的方式,直接作为认股权的参与方,与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落地成效,为高校院所、相关企业、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等参与方提供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采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方式实施专利转化的高校院所、企业等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降低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三、组织保障

        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和监测分析,指导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开展统计和评估,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要强化资源配置,优化服务流程,为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各地知识产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高校院所、企业单位、科研人员等参与“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附件: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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