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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园区本级,金鸡湖人才工程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引才聚才工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激发社会化引才主动性、积极性,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为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引才荐才、服务人才且有成效的社会化机构,具体包括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国内外留学人员组织、校友组织、人才联络组织、学术机构、联盟协会、投资机构、服务中介等。

        二、申报要求

        本实施办法的“引才”是指从区外全职引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创新人才需通过园区平台备案,在园区申报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并在园区落户。

        2. 人才引进前须尚未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引进后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园区缴交社保或缴交个税。

        三、奖励标准

        1. 引才落户奖。

        (1)创新类人才自备案起3年内,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的,给予社会化机构2万元/人的奖励,有效申报数超过10人的部分,给予社会化机构3万元/人的奖励;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的,给予社会化机构12万元/人的奖励,单个社会化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60万元。

        (2)人才自入选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起2年内,完成到岗核查或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等三个层次,分别给予社会化机构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奖励;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的,给予社会化机构2万元/人的奖励;单个社会化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对入选上级顶尖人才计划的,推荐申报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政策。

        2. 引才服务奖

        鼓励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化机构对项目开展高质量申报辅导服务,对辅导项目数量不低于30个的社会化机构,给予1万元/人的基础服务费;同时根据当年度辅导后的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数量,按照国家级人才到岗奖励额的50%,给予社会化机构一定的绩效奖励,单个社会化服务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组织实施

        社会化引才奖励申请由园区企服中心组织实施,常态化接受申报。按“事前报备、事后奖励”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组织兑现。引才服务奖以及重点产业企业引才推荐奖无需备案,直接申请。

        1. 事先备案。社会化机构登录企服中心业务征集平台进行创新人才备案。

        2. 备案审核。企服中心对推荐的人才(项目)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信息填报的完整性以及人才信息的匹配度,审核无误登记入库。

        3. 奖励申请经备案审核的人才(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后,在当年度集中兑现期间,由引荐或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向企服中心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综合审议。企服中心会同人才所属功能区、产业载体对社会化机构提交的人才(项目)奖励申请进行初审,报组织部人才处审核后,提交园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5. 资金兑现。对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社会化机构奖励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同一人才(项目)先后入选多级人才工程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执行。对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的人才(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兑现引才落户奖按照“阶段性补差”原则执行。园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并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的,参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奖励标准。

        2. 没有按时进行引才备案登记的机构,不予兑现上述奖励。同一人才(项目)由多个社会化机构引荐的,按照备案先后时间或者协商确定引荐主体。

        3. 社会化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对引进人才(项目)的真实性、关联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的机构,取消其社会化机构称号,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奖励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具体由园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原《苏州工业园区社会化机构引才奖励办法(试行)》(苏园人才办〔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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