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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苏委办发〔2024〕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打造低空经济新增长引擎,推动全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引进培育低空重点企业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户及增资扩产。引进对苏州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或已落户企业的重大增资扩产项目,根据综合发展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鼓励低空经济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等加大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力度,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重点企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苏州市总部企业。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县级市(区)联动给予一定奖励;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苏州市总部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并根据上一年综合发展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鼓励低空科技创新引领

        (三)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深度对接产业创新,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企业围绕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申报并由市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加速成果转化应用。设立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设立苏州市低空经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等新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给予单家机构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强低空经济工业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单台(套)价格、年销量、研发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专业适航验证队伍,开展适航技术和管理研究,配合民航主管部门开展无人机标准制定、测试、认证等实质性工作,争取民航局授权的审查能力项目落地。对落地苏州的适航审定委任机构给予空间保障、建设投入等相关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支持打造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州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苏州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类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对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对低空经济领域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低空经济领域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低空经济领域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按建设成绩给予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鼓励制修订低空标准。鼓励在苏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对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2万元、12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大适航取证奖励。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落户在苏州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后,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八)鼓励开通低空短途运输航线。对在苏州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 市内航线(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200架次):每条新开通市内航线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 城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每条城际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苏州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苏州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 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不少于50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 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000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拓展低空消费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鼓励通过发放飞行券等方式,支持发展低空飞行体验和游览。对新建并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无人机、航模航空等各类飞行营地,根据其投入情况及场地设施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展体育航空类培训,培训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鼓励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每年梳理发布次年度苏州市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场景清单,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应用。鼓励各县级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补偿补助及保险保障等方式开展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城市管理等各项城市公共服务,适时探索组建飞行服务队。支持在机场、铁路枢纽、核心商务区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低空物流运输,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苏州海关、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

        (十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级市(区)以补投结合为原则,统筹推进5G-A设备、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各县级市(区)统筹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动整体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建设通用机场、城市母港基地、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中大型起降场地。(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支持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企业上市,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做好融资对接,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融资需求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低空经济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苏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苏州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加强低空人才引育。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将低空经济所涉产业领域纳入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对引进并入选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低空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支持申报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要求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无人机应用等相关专业或课程,鼓励采取校企合作等专业共建的形式,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支持低空开放合作。支持低空经济领域协会、企业等在苏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航空嘉年华等,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低空经济苏州影响力。鼓励本市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组团去其他城市参展,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会展补助标准给予一定补助。经事后审计,高端展会按《苏州市关于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在苏州举办的国际航联、国家航空运动俱乐部品牌赛事或省级及以上航空运动技能大赛等赛事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单场赛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科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出台低空经济促进政策,企业可叠加享受。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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