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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苏科规〔2019〕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研发资源共享、提高研发资源利用效率,进而更有效释放服务潜能、助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苏州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苏府办〔2018〕97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资源是指科学仪器设备及研发、技术等服务。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为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拥有研发资源并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服务是指用户使用或租赁管理单位研发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经费,列入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积极鼓励、双向补助”原则,用于管理单位绩效补助、用户费用补助和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运营。

        第四条 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学仪器设备积极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积极推进研发资源跨区域的开放共享和协同发展,通过实现城市群研发资源互融互通,助力本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章 开放共享对象

        第六条 市级财政出资新购、新建的科学仪器设备,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仪器设施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 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级财政经费支持新购、新建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做出共享服务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社会资本等资金购置、建设的科学仪器设备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章 管理单位绩效补助

        第九条 管理单位绩效补助对象应建有相应的仪器共享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统筹管理机构,拥有相应的场所、仪器资质和技术服务队伍,同时将本单位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为本市企业开展市场化服务。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各管理单位上年度共享服务成果、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四章 用户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用户费用补助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且与使用或租赁的研发资源管理单位无任何关联关系。其中:

        (一)中小微企业指在本市注册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或从业人员不超过1000人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创业团队(个人)应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

        第十二条 用户费用是指用户使用或租赁开放共享的研发资源进行技术开发、产品测试、分析验证、硬件结构及工艺设计等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用户使用或租赁研发资源进行法定认证(强制认证、注册检测)、质量检测(含产品抽样、批量验货)、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含实验动物购买和饲养)、电信服务、进出口检验检疫、计量校准、原材料检测、环境监测、实验室和实验室设备建设和改造、技术委托开发等活动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各用户上年度使用或租赁研发资源的费用进行补助。年度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最高50%的补助;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最高15%的补助。同一用户同一年度补助经费最高30万元。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全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项目常年备案、集中受理。申报主体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形式审查、专家咨询等环节,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比例联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机构要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一经查实,将列入苏州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后30日实施。原《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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