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设立的省级创新平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江苏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根据江苏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围绕重点领域,超前布局,研究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服务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研究,推动传统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并将形成的成果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和扩散。
(四)提供与产业发展需求高度适配的人才发展服务,构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内或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领域技术进步。
(六)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央所属驻苏有关单位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协调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第七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依托单位和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参考“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编制(见附件一),并填写“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数据表”(见附件二、三)。
第八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本区域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中央所属有关单位负责审查下属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后,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当符合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在人才队伍、场地、研发设备等方面具备重大技术研发、工程化和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人才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突出产业化导向,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为申报单位股东或上级单位。
(二)在行业领域中具有引领地位,拥有一批处于省内领先、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无法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各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后,委托信用管理部门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和依托单位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等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指标表所示内容(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对初审后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应当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江苏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of××”。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当根据制作样式(见附件五)自行制作铭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推进。每年定期抽查主管范围内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认定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支撑条件,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并持续创新。
第十七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省工程研究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期总结报告,填写“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六、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及省发展改革委最初认定文件要求,重点审查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内容与认定内容的一致性及变更情况,项目是否已实行独立核算,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等情况。满足上述要求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省工程研究中心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执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各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填报“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评 价
第十九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评价通知,明确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具体要求,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建设期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条 各省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大纲”(见附件八)和“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的相关要求编制自评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材料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见附件九)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原则,以自有资金和社会投资为主。优先支持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建设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专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申报相关人才政策支持过程中给予倾斜。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行的,由省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变更,变更后的依托单位具备第九条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八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省工程研究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或省工程研究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警告,并对其运行情况每年跟踪评价,直至下一期评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警告后跟踪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无法定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价的;
(三)申报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五)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近三年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实施。《江苏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高技发〔2005〕464号)和《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