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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苏工信规〔2020〕4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高端装备制造,高端装备(首台套)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智能制造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组织认定江苏省首台套。申请单位根据本细则自愿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 申请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高端装备研制工程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细则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同意后行文推荐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装备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通过材料评审的逐项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第八条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首台套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公告。首台套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首台套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单位不符合首台套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非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认定,并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认定申请、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跟踪服务工作。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认定或其它重大损失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相关地方部门通报批评,并督促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参与首台套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的监督。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相关行为纳入省个人信用基础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首台套进行跟踪服务,积极将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装备研制单位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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