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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管理权限的通知》

苏科条发〔2015〕136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科技局:

        为加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划分“事权”,自2015年起,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省级人才站点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等计划单列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立项审核、定期考评及监督等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程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建设指导等工作,并加大引导支持力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项目建设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省统一的新建标准(见附件1)组织受理及评审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分配的推荐名额,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拟新建名单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文件负责项目的合同签定、建设指导、到期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绩效考评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见附件2)等管理规定,并按照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开展本地区的工程中心绩效考评,并将排名前30%与排名后5%名单,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考评结果,各地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优秀的工程中心一次性后补助,撤销不合格工程中心的铭牌。

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类省级企业人才站点定位及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3、附件4),组织开展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等受理、评审,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拟新建名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立项。各地根据立项文件与各人才站点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建设指导。


        附件:

        1、江苏省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标准

        2、江苏省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标准及说明

        3、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4、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立项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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