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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江苏省级,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 养
    第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顽强拼搏,勇攀高峰。
    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修养,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对象,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克服。
第三条 充分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进行轮训,安排他们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他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素质。
    第四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省人才办将在现有培养基地的基础上,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每年组织“333工程”学术技术研讨班,促进培养对象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等学习或工作,提高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两院”院士,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国际科学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导师;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省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省和各地计划、科技、社会科学规划等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强以培养对象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建设。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培养对象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和知识创新基地,以培养对象为核心,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学术团队。
    第七条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设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由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资助培养对象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五年内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10-20万元的专项资助,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5-10万元的专项资助。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第一层次每人每年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年6000元,由省财政支付;第三层次每人每年30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八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省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领导,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和省青年科技奖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中选拔。
    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勤奋敬业、献身科学、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激励他们在“两个率先”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和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届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管理期满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届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二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各级组织、人事、科技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333工程”创业园,以园区为载体,吸引全省相关行业的培养对象来本地创新创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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