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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自主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申报通知

园区各企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开展自主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在园区注册经营期不少于10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核算。经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核查,申报单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在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领域从事技术与产品创新研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均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年度销售净利润率高于10%,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且销售收入增长同比超过30%,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
二、奖补内容
  (一)根据其上年度在区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二)除现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再给予被培育企业经认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奖励。
  (三)对自主品牌企业新增租赁区内厂房用于主营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新增厂房租金总额的50%。
  (四)鼓励在园区首次建设示范工程,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首次示范工程完工后按推广的自主创新产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示范工程实施方年度补贴上限为 50万元。
  (五)对于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自主品牌企业,对于年度国外PCT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自主品牌企业,给予奖励;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每家被培育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50万元,不可与其它贷款贴息政策重复享受。
  (六)对获得驰名和著名商标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自主品牌企业当年境内注册50件以上或境外注册20件以上商标的,给予表彰。
  (七)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称号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八)对自主品牌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获得江苏省质量奖和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奖励。
  (九)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为自主品牌企业的,母公司业绩应扣除子公司业绩,不重复享受。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1)。
  (二)《自主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未来三年发展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 近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五)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需填写《自主品牌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前置审查表》、《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财务状况前置审查表》(附件3、4),并将电子档发至邮箱:wyun@sipac.gov.cn(发送前请将文件名中“企业名称”改为贵单位名称)。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生产设备投入补贴:上年度新增生产设备清单汇总表;发票、合同复印件、发票汇总表及明细;
  2、研发费用投入补贴:上年度税务认定研发费用的证明材料;
  3、厂房租用补贴:新增厂房租用凭证、合同复印件;厂房租用说明材料;
  4、市场开拓补贴:首次示范工程证明材料;
  5、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资助申请表(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获得专利、商标、名牌和质量奖汇总表及相关发文或证书。

  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胶装),送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慧湖大厦10楼)。

联系电话:
  科技型:王韵67068027、殷俊67068005、吴文杰6668094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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