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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 年度第二批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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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申报截止
2024-09-25   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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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2025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21〕318 号,以下简称318 号文)、《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核定的通知》(苏商资〔2023〕534号,以下简称534 号文)要求和省商务厅工作安排,现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核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及国产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注:资格核定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中相关表格等详见附件2;

  审核表及汇总表中相关数据须与外商投资年报数据完全一致;

  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复印件。

二、本公告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三、新认定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同时进行书面申报和网上填报。

  1、网上填报:

  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征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做好2024 年度第二批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并上传相关附件。 园区网站技术支持:4008696086

  2、纸质材料:

  申报企业撰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胶装成册,编写目录,一式两份。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

  注: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盖章,有明确盖章处需盖在盖章处,复印章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企业在园区系统提交后即可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窗口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索引页(可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或手机拍照索引页二维码),不提供索引页二维码的材料不予接收。

  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9月25日

四、咨询电话

  67068000、67068014、66680909、66680941

五、其他事项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实地核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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