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苏州工业园区2016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基本流程
1、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包括项目确认、加计扣除两个环节。园区内企业的研发项目,由园区科技部门进行项目确认,次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加计扣除。
2、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逐项进行确认。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项目确认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
3、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当年申请项目确认;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每年度需重新申请项目确认。
二、研发项目确认材料受理
1、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02月28日(网上系统申报流程详见附件2.《系统操作流程》)
2、项目确认材料受理地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交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经窗口盖章确认后上缴一份,企业自留两份。
3、在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研发项目确认后,请企业于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一般情况为2017年3月15日之前,具体时间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最终完成加计扣除工作。
三、特别说明
只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都可申请加计扣除并享受政策,并且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资质认定均都要求均要求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规定比例,研发费加计扣除是重要的佐证,请未来计划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各类资质认定和园区本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补贴的企业,务必每年都要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
四、联系电话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 67068000
沈璟文 67068045、张彦 67068046、殷俊67068005
园区科信局
邹和成 66681681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附件2:《系统操作流程》
附件3:《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参考格式》
附件4:《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及经费预算参考格式》
附件5:《专门研发机构简介及研发人员名单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