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浮舟,企业如何自救

发布时间:2022-10-13阅读次数:985次

  2020年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打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根据一份调查数据显示,85%的企业账上资金余额最多只能维持3个月,将近63%的企业将主要支出压力归结为“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遣散员工、破产清算、集体降薪的新闻开始见诸报端,但好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纷纷出台多种措施扶持企业(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压力。经济复苏要达到理想层面还需一段时间,那么在这一特殊时期,在有外部扶持的基础上,企业自身又该如何自救呢?笔者根据现有背景及政策罗列了一些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为帮助困难企业在特殊时期平稳健康的发展,多地政府相继出台关于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第十条[1]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第二十二条[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第十四条[3]。

  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主要适用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工会及员工进行协商,对员工可采取先休后补或者先调后休的方式。但企业对于员工进行综合调剂安排仍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周保证员工至少休息一日[4],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5]等。

  对于适用“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的工资发放,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于休息日是无薪假期,故工资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发放,即上一天班计算一天工资;第二种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每月正常发放工资。笔者建议,企业采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措施的,对于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6]的规定,事先与工会及员工进行协商并经员工书面确认。采用第一种工资支付方式,需要注意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规定;采用第二种工资支付方式,需要注意员工后期与企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无法平衡休息日与工作日的风险,建议协商时一并考虑。

  二、申请综合工时 [7]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为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苏州于2月11日出台通知[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审批事项。该措施不仅扩大了审批范围,也压缩了办理时限(由原法定审批权限20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常州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于2月13日发布信息,包括江苏大唐国际金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获批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精神,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18日也发布了相应的通知[9]。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当地政策适时申请综合工时。

  申请综合工时的优势在于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企业来说,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产能恢复、员工复工、持续经营的平衡之法。当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需要支付加班费。

  三、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疫情的影响,企业在复工初期的业务需求量可能存在一定锐减,为满足企业的业务生产需求,同时也为响应政府号召,做好防控预控工作,减少人流密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民主协商安排部门或者产线分成几组,轮流上岗,或者缩短工时的方式,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上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方式的,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程序,比如:劳资双方就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具体事项出台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若形成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支付在与员工协商确认的基础上,不应低于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规定。

 四、拓宽新用工模式

  受疫情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及不同行业开始试水“共享员工”这一用工新模式抱团纾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权威解答》,对于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问题回复: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从人社部的回复中可以看出,其对于在疫情时期企业之间采取“共享员工”的模式是认可的,但这一用工模式属于企业之间借调的性质,不改变原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是劳务派遣的性质。(企业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10]的规定有特定的条件及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否则企业系违法劳务派遣。)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员工的意见与需求的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类似的灵活用工模式。但是适用这些模式时,首先,需要经过民主协商并经员工的同意;其次,需要确认三方之间的关系,原则上确认原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保持不变,而企业与企业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用工管理、员工工资发放、福利待遇、社保个税缴纳、违纪处理等等,以防范在新用工模式下出现的法律风险。

 五、业务转型、降本增效

  关于业务转型,企业可紧随市场的供需关系顺势而为。据不完全统计,1月1日至2月7日,共有近4000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测温仪、医疗器械”等业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灵活“跨界”生产,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开拓线上的经营模式。对于业务转型的企业,需要注意几点:1.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增加;3.相关行业或产品的资质验证及申报审批等。

  关于降本增效,当代的企业常常会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除了主营业务以外,可能还会存在零散的关联或非关联业务。当下时期,企业可聚焦于主营业务,而对于非主营业务,进行适当取舍,多做减法、谨慎做加法。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上,企业也可应用或者借鉴一些管理技术(比如六西格玛等)提升企业职能化管理与标准化作业的运营管理水平。

  无论是业务转型或者是降本增效,可能会涉及到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依法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切勿径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绝大部分企业都在这次疫情中逆水前行,相信员工作为船上的一员也真切体会到了企业兴衰与个人的紧密联系,我们建议企业自救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处理疫情期间的相关事宜,企业的成功自救离不开员工的支持。我们已经迈进了21世纪20年代,危机、挑战、机遇可能随时会出现,如何化解危机、如何迎接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值得每个人好好思考。

  

  1.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2.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3.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6.……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月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年工作时间=250*8=2000小时/年;季工作时间=62.5*8=500小时/季;月工作时间等于20.83*8=166.64小时/月

  8.《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9.《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10.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苑(江三角)

提供机构: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