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析:出口企业放弃退税后再申请恢复重新退税(税总发(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03-13阅读次数:3946次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中提到“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紧接着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即出口企业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请放弃了退(免)税的,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再出口的货物劳务,可以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退税权适用退(免)税申请退税。

   何为放弃退税权?

  分两类:一类是主动申请放弃,主动申请放弃的有两种:1、出口货物劳务业务的放弃退(免)税;2、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放弃零税率;二是被动放弃,如骗税被税务机关停止退税权;或者是财税(2013)112号规定的:第一条第(二)项改为免税、第二条规定的24个月内适用免税政策、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免税政策

   1、货物劳务的放弃退(免)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对其出口的适用退税的货物劳务业务全部放弃退税,改为免税或征税,应填写《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备案的次日起,所出口的货物劳务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退税,而是按备案时的免税或征税政策执行

   2、跨境应税行为的放弃零税率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的跨境应税服务行为,如果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并改为免税或征税,应填写《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向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次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办理退税,而是按备案时选择的免税或征税执行

   符合恢复适用退税的,只能是企业主动申请放弃的才可以,被处罚暂停退税权的不能申请恢复。

   哪些出口业务符合恢复适用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对于以前已经选择放弃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其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有变化了,那么可以向税局申请恢复退税权,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重新开启退税申报。重新开启退税申报的的时间为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对税率或退税率变化之日起所出口货物劳务办理出口退税(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

   对于放弃退税后再申请恢复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操作:

  1、必须是货物劳务业务,对于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因为5号公告表述的是货物劳务的放弃退(免)税,而跨境应税行为放弃退税权是放弃零税率,这两个是不同的;同时在《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中也仅规定了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放弃退(免)税的,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的放弃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所以说只有出口的货物劳务才符合这个放弃退税权后再重启退税申报。

  2、必须是增值税税率有变化或退税率有变化后出口的货物劳务才符合重启退税,如果是没有变化的或者是在变化前出口的,在还未到期限前不能恢复退税。并且是自变化之日起所出口的货物劳务才适用

  3、放弃退(免)税还未超36个月的出口企业。因为如果超过36个月的,就自行恢复了退税权,无需再向税局申请恢复。

   特例:由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及退税率自2019.4.1起变化后至今一直未再变(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10%降为9%,同时原税率16%退税率16%的其退税率相应降为13%、原税率10%退税率10%的其退税率降为9%),因此对于原已经放弃退税权的出口企业,且在2019.4.1-2020.3.1之间到期恢复了退税权(即放弃退税权的36个月期限已过),如果有2019.4.1起出口的货物劳务,对2019.4.1起出口的也可以申请恢复退税。

  即放弃退税权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放弃退税权至今还未到期的,自2019.4.1起出口的货物劳务及今后税率、退税率发生变化的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退税;二是至今已经到期恢复了退税权的,如果有2019.4.1至恢复退税权之间有出口的货物劳务,可以申请恢复对这部分的退税。

   对于增值税或退税率变化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分两类:一是2019.4.1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由于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由10%降为9%,符合恢复退税申报的要求,已经放弃退税权还未到期的出口企业或者是在2019.4.1后的某时间到期自动恢复了退税权的,都可以对自2019.4.1起所出口的货物劳务且未享受退税的(已恢复退税权的截止到自动恢复退税权前出口的),自2020.3.1起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税局申请恢复退税申报;二是2020.3.1以后税率或退税率再发生变化的,已经放弃退税权的出口企业只能是对税率或退税率变化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再申请恢复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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