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疫情复工”实务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0-02-26阅读次数:1564次

前言

本文由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毕振洲律师针对目前的企业提出的一些实务问题作出的答复,以供其他企业参考。本文由劳保委及律协审查通过。欢迎广大读者朋友针对劳动用工在微信后台留言交流或咨询毕振洲律师。


Q1:XXXX(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的问题:我司是位于苏州园区的销售公司,大量销售人员分散全国各地。关于疫情时期的地方规定,复工时间与工资支付是以苏州地区的规定为准还是以员工工作地的规定为准?

律师解答:

此类情况下,员工依法需要按照实际工作地当地的规定为准。疫情期间不同地区的人社部门出台的地方新规不一样,复工时间、工资支付、员工的隔离要求等参照员工实际工作地的规定执行。


Q2:XXXX(苏州)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员工担心疫情影响不愿复工的管理问题:在复工期间,因公司个别岗位必须出勤上岗,在公司提供了政府规定的防护措施后,员工以防护措施不够强仍然拒绝上班,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在确保公司防护措施符合政府要求的前提下,向员工充分说明出勤上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的防护措施以及不出勤的后果,若经公司多次沟通员工仍然无理由拒绝,可以给予警告等纪律处分,但不建议在疫情特定时期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Q3:XXXX(苏州)机械精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园区从外地疫区返岗隔离14天如何支付工资的问题?

律师解答:

1、首先,隔离14天目前苏州园区是依据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2020年2月3日《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四类情形,而不是所有从外地回苏的员工都隔离14天。

2、其次,从疫区回苏的自行隔离期间,如有条件,企业可以考虑安排在家办公,企业正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3、如无法在家办公的,可以考虑安排员工休取年休假、调休假等,企业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4、最后,企业也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约定此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报酬进行支付。


Q4:XXXX(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企业职工,因为疫情学校不能开学,员工申请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的如何发放的问题?

律师解答:

目前为此,政府部门没有操作层面细化的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安排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员工符合条件的,有权要求单位执行。同时,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以合理的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属于双职工家庭,且另外一位家庭成员已经返工并不在家工作。如街道/居委会证明文件,配偶所在单位复工或灵活安排工作通知等。

关于待遇问题: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在看护期间进行适当的工作,但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合法,并以保障员工合理的看护需要为前提。由于该通知规定没有将看护期间认定为特殊的假期或者休息日,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在家看护期间如果提供了劳动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发放,无需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确有加班情形的除外。如果无法提供劳动的,双方可以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


Q5:XXXX水污染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综合工时制倒班员工,在疫情复工前后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律师解答:

1、综合计算工时,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没有超过标准工时的,正常支付工资,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安排的延长假期,如果是在家里休息,则计算为工作调休的休息时间,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而出勤不足,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属于提前调休,一旦解除疫情后,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按照前面第一项计算是否发放加班工资。


Q6:XXXX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问题:在2月3日-2月9日部分上班和不上班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

根据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苏州市人社局和江苏省政府发文称所属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为生产经营需要没有停工的或者已经复工的,在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应属正常上班,企业应发放正常出勤工资,不存在安排补休或另行支付200%工资的问题。但在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员工,除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外,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与关怀和奖励,从合理性公平性以体现与没有上班也支付工资的不同。2月8日-2月9日是双休日,上班的员工要么事后六个月内调休要么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没有上班的没有工资。

    

Q7:XXXX(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问题:政府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上班,员工因为当地封路没有提前返苏,在2月10日上班时火车票也买不到了,只能买到二十几号的,那十号到二十几号的时间算什么假?如何支付工资?

律师解答:

依据苏州市的规定2月7号之前即使不能来上班,也依法支付出勤工资。2月8和9号是双休日。2月10号开始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之前无法买到高铁、飞机票等不能按照政府要求的规定10日来上班(已经审核通过了复工申请)的,这段时间建议公司人事提醒或者与员工协商沟通,让员工申请年休假、双休日的调休假(支付正常工资),如果是办公室员工可以安排在家办公的灵活方式(支付工资)。【苏人保〔2020〕1号】第6条规定:“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也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封路的相关政策文件或新闻报道作为佐证,如果能够确定封路基本属实的话,可以允许员工请事假。事假一般可以不带薪。但原则上不可以在这种特定时期按照旷工处理。


Q8:XXXX(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问题:我司有一名员工隐瞒经过重灾疫区情形,发现后被政府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了,我司需要支付其工资吗?我司能否以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根据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

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遺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劳务派遺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遺职工退回劳务派遺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9:XXXX(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的问题:如果员工复工因上班感染疫情,企业是否算为工伤需要相关工伤赔偿吗?

律师解答:

目前而言,在苏州地区无发布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区分相关员工所在单位及其工作的性质,如果是与对抗疫情相关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与对抗疫情无关的,则暂时没有认定工伤的依据。当然,建议单位进一步关注后续江苏省人社厅是否会有类似如广东和浙江认定工伤的规定。


Q10:XXXX(苏州)社区街道提出的关于苏州地区的问题:我们街道现在派出大量工作人员从5号开始已经在街道及其社区督促防疫工作,如果因此感染新冠肺炎的话,算不算工伤? 若算该如何申请?

律师解答:

根据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你们社区人员不畏疫情,敬业在岗,已经在街道及其社区做好防疫工作,属于这里提到的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人社部门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受理医护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

【备注】

上述答疑可能存在不足,仅供参考。不同公司在“特殊疫情”期间,根据自己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以往惯例等去斟酌处理类似问题。另,也请关注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上述问题答复的建议以政府后续新调整的相关文件为准。


【作者简介】


振洲律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生院导师

苏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2-2014年度苏州市“优秀律师”

主攻劳动法、公司法,擅长企业高管的解除、企业并购裁员员工安置方案的服务, 尤其擅长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服务。长期为上百家单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全国各地举办了460多场企业内训和大型法律讲座。主编《江苏省劳动合同实用问答》、《规章制度管理》等。


相关内容仅限于苏州当时背景下已经出台文件的解读,也仅供HR参考。不同公司在“特殊疫情”期间,根据自己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以往惯例等去斟酌处理类似问题。另,也请关注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上述内容或建议如果与后续出台的政策意见不一致,以政府后续新调整的相关文件为准。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苑(江三角)

提供机构: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