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11-09阅读次数:67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免税清单简单分类展示(具体标准请下载附件查看):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图书、文献(含数字文献数据库)、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七、标本,模型。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来源:财政部 关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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