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些IP新规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01阅读次数:700次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经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为严格规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提交文书、证据的相关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三、《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数据安全法》三审稿,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予以调取,在诉讼监督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只能由国家机关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取收集必要的,不予调取。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五、中加(拿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加(拿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启动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两次,将于2021年8月31日止。

六、《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由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不再审理涉及上述所列案件。

  上述管辖调整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