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迈出实质步伐

发布时间:2015-07-23阅读次数:775次

  日前,财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正式对外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将在《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下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审计档案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了更大的空间。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分为7个部分,其中除总体要求和附则之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移交与代管”“信息化管理”“保密、鉴定与销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范。
  针对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5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二是强调不得任意删改审计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审计档案变动应履行必要程序并保持完整记录。三是对审计档案的保管条件做出规范,提出可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四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五是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
  在移交与代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事务所进行了合并的,审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同时,事务所分立的,应根据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续分别处理审计档案的移交与管理。另外,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审计档案应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后,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或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从3个方面加强了审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一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电子文件的形成、保管和利用规律,加强全过程统一、规范管理,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二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的规范和标准对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存储、归档和管理,并建立电子备份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在保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并对依法依规查阅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性要求,特别强调了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档案管理和保密责任,跨境监管合作中有关审计档案的提供应按照财政部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在审计档案的监管措施中,《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范要求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禁止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私放审计档案。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来源:中国会计报)

相关链接:
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507/t20150709_1273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