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汇缴和企业所得税汇缴存在哪些差异?
一、纳税义务主体
(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本身不用缴纳所得税,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正确的理解
“先分后税”正确的理解是,先分配再纳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是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分配到各合伙人,再根据各合伙人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使合伙企业当年不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各合伙人也需要按照各自应分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而未来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反而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讲解。
三、汇缴的时间差异
(一)合伙企业
每年3月31日之前。
(二)公司制企业
每年5月31日之前。
四、在税前扣除方面等方面有哪些差异
(一)取得分红的差异
1、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大约意思就是,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其直接按照20%缴纳个税,不再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1、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如果是直接投资于另外一家公司,可以享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投资者的工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但每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础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6万元要么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扣,要么在综合所得税中扣,不能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投资者的社保、公积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投资者的社保、公积金等,是可以扣除的,与企业所得税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不强调全体从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强调全体员工。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针对投资者有限额规定,企业所得税没有特别规定。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1)工会经费还是2%
(2)职工福利费也是14%
(3)职工教育经费有所不同
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规定基本一样
1、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公益性损赠
1、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都是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八)研发费用
1、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2、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加计扣除比例是100%,有些行业不得税前扣除。
(九)500万之内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据此,有些税务人员认为,合伙企业也能享受如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等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优惠。
具体是否可以享受,还是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五、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与公司制企业所得税汇缴的主要差异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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