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半导体行业审核动态 | EAR新规对半导体设计/制造公司的影响及审核问询

发布时间:2022-11-29阅读次数:1528次

    近年来,美国陆续将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的有关企业列入“实体名单”,或通过其他方式限制部分中国公司获取半导体技术和服务的范围。

    美国时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宣布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中的相关规则,加强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美国加码全面限制中国芯片,对我国半导体行业中从事先进制程芯片设计、制造等业务的企业,在研发端、采购端更显严格,也严重限制了中国半导体设备制造行业的国产化进程。


    一、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对各环节的限制摘要


    注:“美国人”包括:①任何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外国人(即持有美国绿卡)或8U.S.C.1324b(a)(3)定义下的受保护个人;②根据美国法律或在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设立的法人,包括外国分支机构;③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二、美国出口管制新规颁布后,监管机构审核问询

    美国对我国半导体行业的种种限制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业务独立性、生产经营等关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产生影响,而持续经营能力是证监会、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核心要点。


    2022年10月新规出台后,监管机构就此对半导体设计制造行业申报进程中的公司进行问询:

    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对我国芯片设计制造行业研发端、采购端、销售端等不同环节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就其对公司核心技术、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而言,证监会、交易所着重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大多发行人进行了短期内评估,未来的持续影响仍待各项信息明确后及时进行更加深入的评估。


    三、笔者对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出台后,半导体行业中已上市公司发布的季度报告、股票交易波动说明、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如: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半导体设计制造企业在申报注册时,交易所重点关注“人”、“软件”“设备”“材料”等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核心因素,这四个方面也正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要重点论述的事项,做好应对是发行人的当务之急。


    注:本文仅代表机构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欢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

    【会员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赵翊新

    指导合伙人:陈海祥律师

    陈海祥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包括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北交所、香港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长期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擅长重大疑难问题的争议解决,在企业拯救与破产领域也颇有建树。担任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高科技公司、金融机构、基金、投资公司等提供投融资服务。

    业务领域:公司证券 | 政府与公共服务 | 争议解决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我们能调动一切资源,运用德恒全球一体化服务平台,从事超法律的跨界高端服务。在公司证券与并购重组、拯救与破产、知识产权、建设地产与私募融资、金融保险、跨境专业、争议解决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98号太平金融大厦16F

    电话:+86-512-62585872

    传真:+86-512-62585873            

    邮箱:suzhou@dehe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