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违反禁售期转让股权的,转让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7-05阅读次数:1798次

    近年来,公司注册数量不断增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加。Alpha案例库数据显示,2020年以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时达95804件/年,2020年之后纠纷数量有所回落。而在公司相关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占比最高,达42.86%。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高频风险点予以高程度的重视。


    最典型的风险点,就是股东在作出股权转让时,没有查阅公司章程,使得股权转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并赋权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进一步规定。因此,股东转让或受让股权时,首先应当调取查阅公司章程,以免违反其规定,引发纠纷。

    法律对股权转让的一般限制规定有以下几款: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除此之外,在公司章程中也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其他规定,常见的有以下几款:

    1.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2. 股东在受让股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禁售期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禁止转让股权)

    3. 股东不得向竞争对手转让股权等等。

如果股东在转让或受让股权时,没有查阅公司章程,很容易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从而引发纠纷。

    那么在违反章程规定的禁售期内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呢?

    结论: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供我们参考:

    1、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虽然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更严格的条件,但公司的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的,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股权协议并不当然认定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徐**诉杨**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7)京03民终2997号》

    2、法律所禁止的转让股份应是对股份变动行为的禁止,并未禁止在禁售期内为禁售期外的股份转让签订合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诉徐*股权转让纠纷(2019)苏01民终4285号》

    3、禁售期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禁售期满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诉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5期(总第127期)》

    上述判例观点可见,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禁售期内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当然无效。那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如何才能防范股东违反章程转让的行为,争取实现限制转让的目的呢?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案:

    1. 在禁售条款中,明确违约转让股权的违约责任;增加约定目标公司配合违约转让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2. 增加竞业限制条款,限制股东通过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式从事、投资、参与或管理任何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3. 明确禁售条款的效果目的,搜集转让方与受让方或目标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通过证明转让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4. 在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

    小结

    公司发展中,股权结构调整、变动在所难免。因此股东需了解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违反规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另外,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也要擦亮眼睛,做好合作对象的尽职调查,完善公司管理层激励制度,激发股东投入创造。相比公司章程的禁售,发展才是最好的挽留!

    参考法条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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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梁山律师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研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已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和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资格证。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苏州、南京多家公司的动态合伙股权激励制度建设,见证企业与员工签订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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