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涉新冠疫情劳动用工系列问答

发布时间:2022-04-28阅读次数:2152次

    2020年年初,人社部针对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发布了相关通知,如《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文件。近期,苏州疫情反复,苏州市人社局亦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了《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动用工问题本身规定繁多,加之疫情期间特殊规定,理解不易。本文结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涉新冠疫情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以问答形式梳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相关要点。

一、 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治疗、观察期间,工资怎么发?能否安排休带薪年休假?

    答:正常发放工资。不应安排做年休假处理。

    相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1条


二、 除以上人员外,“黄码”员工居家隔离或“绿码”员工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工资怎么发?能否安排休带薪年休假?

    答:正常发放工资。居家隔离期间可安排休年休假,但应事先告知,不能未告知事后直接抵扣。

    相关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1条、苏州市各区全员核酸检测公告、2022年2月16日苏州人社答复意见第4条、第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


三、 单位经营困难放长假,工资怎么发?

    答: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工资发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相关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2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


四、 员工居家办公,工资怎么发?

    答:安排员工远程提供劳动的,无论多长时间,期间工资均应正常发放。

    相关依据:2022年2月16日苏州人社答复意见第6条


五、 单位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答:

    (一)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明确有规定工资与效益挂钩,有相应具体计算标准,可以调整。

    (二)否则,应以协商一致为前提。协商一致的,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减少工资支出。

    (三)调整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2条、劳部发〔1995〕226号文第4条


六、 单位经营困难,工资能否延期支付?

    答: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相关依据:劳部发〔1995〕226号文第4条、2022年2月16日苏州人社答复意见第2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


七、 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其他人员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限制解除,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辞退)、第41条(裁员)解除,但若协商一致,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可以解除。

    相关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1条


八、 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其他人员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期满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

    答:不能。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1条


九、 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其他人员被隔离期间,试用期如何处理?

    答:

    (一)试用期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未做禁止,若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仍可解除;

    (二)试用期中止:确诊的员工,可直接适用试用期中止制度,医疗期满后继续计算试用期;对于其他人员被隔离的,能否适用试用期中止制度,无明确规定或指导文件,建议与员工协商。

    相关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1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


十、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能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审批。2020年疫情后相关审批已经放宽,目前为告知承诺制。

    相关依据:2022年2月16日苏州人社答复意见第1条、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十一、 疫情期间,员工感染新冠是否属于工伤?

    答:

    (一)上班期间或上下班途中感染,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均不属于工伤;

    (二)在社区做志愿者,感染肺炎,查询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有规定,江苏无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可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相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东疆保税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指南


    苏州目前出现疫情反复,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按法律规定及各级政府部门意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遇问题,及时咨询律师。



    注:本文仅代表机构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欢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

    会员单位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陆成豪律师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星煌商事律师团队 主办律师

    毕业于苏州大学,专注于劳动法、公司法研究,执业以来,服务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处理了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掌握了高超的办案技巧。


【机构风采】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是苏州市司法局直属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是苏州市律师最悠久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近年来主要荣誉:

    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事务所

    全省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先进集体

    江苏省公益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奖

    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六年)

    星煌商事律师团队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及时、专业、高效法律服务的团队,是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核心业务团队之一。

    1.法务商务相融合,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客户防范风险,为客户解决难题。

    2.以技术驱动法律,以团队服务客户,改变提成制律师单兵作战的办案方式,团队协作,分工明确。

    3.专注合规业务,税法合规、合同合规、环资合规、劳动合规、股权优化,为企业全面评估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星煌商事团队秉承“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构建企业发展平台”的使命,以为客户提供最优服务为宗旨,积极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实现依法决策、合规经营。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双桥868商务楼三楼

    电话:1806199985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