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4-27阅读次数:1586次

    2022年,因为新冠病毒新变异毒株奥密克戎的出现,导致国内疫情卷土重来,疫情防控措施也再次加严。截至目前,上海、苏州、浙江等省市,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防控措施尤其严厉,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履行商事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呢?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们认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中,亦认可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不可抗力。


二、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企业能否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如果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企业是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但是能否全部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只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只能免除违约方部分责任;只有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时,违约方方可免除全部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判断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需提醒企业注意,付款义务一般不被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除非存在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此外,如果影响合同履行的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则企业也需要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违约后果,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三、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影响合同履行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后,企业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证明。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1)发生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具体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2)具体哪些合同履行受到了影响;(3)合同履行具体的受影响程度,例如交期大概影响多久。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提供,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境内企业,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的防控封控通知、公告等官方文件或者官方账号公开的相关信息即可;如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咨询不可抗力证明办理:(1)各级商务部门,(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需提醒企业注意,该通知义务为持续性义务,企业需要实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变化等持续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对方获取确切的信息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及时通知,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损失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企业应保留相应通知的凭证,例如邮件记录快递凭证等。


四、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事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了,则企业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要求很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很难说现行的疫情防控措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大部分情况下仅仅会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例如迟延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法院仅应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支持合同解除;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从现行法院的裁判尺度来看,除非特殊情况,企业一般很难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为由解除合同。不过,如果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明显偏高,企业可根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调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


五、总结

    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疫情对全球企业都造成了巨大影响。在疫情肆虐期间,各企业间也应当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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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曹云海律师

    曹云海系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师,从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股权激励及纠纷解决、商标纠纷解决、商务合规。为苏州数百家中外资企业提供公司商事全程法律服务,为客户处理过大量的企业合规运作、经济合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纠纷问题,在企业纠纷处理和防范、商务合作和谈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曹律师参与过多个大型中外合资企业项目、企业投融资项目、公司股权激励项目及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为多家企业提供方案设计、实施等专业法律服务,提高了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曹律师曾代理多家企业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货款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涉及调解、诉讼及执行策略分析等,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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